馬來西亞
一、 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6 年中國和馬來西亞雙邊貿易總額為 371.1 億美元,同
比增長 20.9%。其中,中國對馬來西亞出口 135.4 億美元,同比增長 27.6%;自
馬來西亞進口 235.7 億美元,同比增長 17.3%。中方逆差 100.3 億美元。中國對
馬來西亞出口的主要產品為谷物、機電產品、紡織紗線、織物及制品、服裝及衣
著附件、鋼材、原油、鞋、蔬菜等,自馬來西亞進口的主要產品為機電產品、棕
櫚油、塑料、天然橡膠、原木、成品油、鋼材、原油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截至 2006 年底,中國公司在馬來西亞累計完成承包工
程營業額 25.1 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 2.4 億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6 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馬來西亞
的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額為 1783 萬美元。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6 年,馬來
西亞對華投資項目 336 個,合同金額 14.7 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 3.9 億美元。截
至 2006 年底,馬來西亞累計對華直接投資項目 3947 個,合同金額 112.0 億美元,
實際投入 42.3 億美元。
二、 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馬來西亞與貿易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海關法》、《海關進口管制
條例》、《海關出口管制條例》、《海關估價規定》、《植物檢疫法》、《保護植物新品
種法》、《反補貼和反傾銷法》、《反補貼和反傾銷實施條例》、《促進投資法》、《外
商投資指導方針》、《外匯管理法令》、《工業產權法》、《專利法》和《通訊與多媒
體法》等。
馬來西亞負責外貿與投資的主管部門主要有:國際貿易和工業部、工業發展
局、海關、國家銀行等。
(一) 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1. 關稅制度
馬來西亞海關現行的主要執法依據是《1967 年海關法》、《1996 年關稅法令》、
《關稅(豁免)法令》《東盟關稅(豁免)法令》;《1994(東盟國家原產貨物)
(共同有效優惠關稅)關稅(CEPT)》;《(棕櫚油分級加工產品)關稅(豁免)
法令》和《1995(棕櫚油分級加工產品)關稅(暫時豁免)法令》。
(1) 關稅水平
2005 年,馬來西亞最惠國關稅的簡單平均關稅稅率約為 8.1%。為了實現開
放和經濟自由化,馬來西亞政府計劃進一步降低關稅率。
(2) 關稅形式
目前馬來西亞有兩種關稅歸類系統。一種用于東盟內部貿易,稅則號為 6
位數字水平。另一種是用于同其他國家的貿易。馬來西亞正準備逐步將關稅分類
系統統一為 8 位。
馬來西亞 99.3%的關稅都是從價稅,其他還有從量稅、混合稅和選擇關稅。
馬來西亞國際貿易及工業部下屬的關稅特別顧問委員會負責對關稅進行評
審,每年在其預算中公布。
(3) 降低東盟內整車關稅
2006 年 3 月 22 日起,馬來西亞政府將來自東盟內的整車進口關稅由 20%降
至 5%以下,組裝車的進口關稅為零;對非東盟國家的整車進口關稅由 2005 年
的 50%降至 30%,來自非東盟國家的組裝車的進口關稅根據不同排量和型號,
除部分降至零外,大多降至 5%和 10%。
(4)《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
根據 2005 年 7 月正式實施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
協議》,到 2007 年 1 月,中國和東盟 6 個原成員國(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
亞、菲律賓、新加坡、文萊)60%的商品關稅將降至 5%以下;到 2010 年建成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絕大多數產品的正常關稅降為零。
1) 針織產品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馬來西亞對針織服裝的關稅從 20%降至 12%;襪子
等衣著附件的關稅降至 8%。
但是,馬來西亞將部分西服套裝、長褲、襯衫、棉制嬰兒服、手套等共 20
個稅目列為一般敏感產品,這些產品在 2018 年前將繼續保持 20%的關稅稅率。
2) 非針織服裝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馬來西亞對棉制或化纖制的襯衫、長褲等非針織服
裝的關稅從之前的 20%降至 12%。
棉制男長褲、部分男女襯衫、男內褲、部分尿布及嬰兒服等共 8 個稅目的產
品被列為一般敏感產品,至 2018 年前將保持原有的 20%的稅率。
3) 長絲類產品
馬來西亞對大部分進口長絲類產品實行零關稅。但對部分紗線,如人造纖維
長絲紗線、尼龍單絲等細絲,以及化學纖維長絲的機織物征收 10%的關稅。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這些產品的關稅降至 8%。
馬來西亞將合纖絲線、未漂白或漂白的純合纖長絲布、染色純合纖長絲布共
3 個稅目的產品列為一般敏感產品,在 2018 年前保持原有的關稅水平。
2. 進口管理制度
(1) 進口限制
1998 年馬來西亞海關禁止進口令規定了不同級別的限制進口。
第一類是 14 種禁止進口品,包括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藥,45 種植物
藥以及 13 種動物及礦物質藥。
第二類是需要許可證的進口產品,主要涉及衛生、檢驗檢疫、安全、環境保
護等領域。包括禽類和牛肉(還必須符合清真認證)、蛋、大米、糖、水泥熟料、
煙花、錄音錄像帶、爆炸物、木材、安全頭盔、鉆石、碾米機、彩色復印機、一
些電信設備、武器、軍火以及糖精。據統計,目前仍然有大約 27%的稅目產品
需要進口許可證。
第三類是臨時進口限制品,是為了保護國內產業而設置的,包括牛奶、咖啡、
谷類粉、部分電線電纜以及部分鋼鐵產品。
第四類是符合一定特別條件后方可進口的產品,包括動物、動物產品、植物
及植物產品、香煙、土壤、動物肥料、防彈背心、電子設備、安全帶及仿制武器。
(2) 進口許可
為了保護敏感產業或戰略產業,馬來西亞對部分產品實施非自動進口許可管
理,主要涉及建筑設備、農業、礦業和機動車輛部門。例如,所有重型建筑設備
的進口必須經過國際貿易和工業部的批準,而且只有在馬來西亞當地企業無法生
產的情況下方可進口。馬來西亞海關負責發放進口許可證。國際貿易及工業部及
其他部門負責進口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出口管理制度
馬來西亞規定,除以色列外,大部分產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國家。其余屬
于禁止出口的產品。部分產品需要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出口許可。下列產品的出
口受限:短缺物品;敏感或戰略性或危險性產品,以及受國家公約控制或禁止進
出口的野生保護物種。
馬來西亞《1988 年海關令(禁止出口)》第一類清單為絕對禁止出口的產品,
包括禁止出口海龜蛋和藤條;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產品和武器及相關產品。
第二類清單為需要出口許可證方可出口的產品。第三類清單為需要視情況出口的
產品。大多數第二和第三類清單里的產品為初級產品,如牲畜及其產品、谷類、
礦物/有害廢棄物。第三類清單中的武器、軍火及古董的出口受到政府的嚴格控
制。
國際貿易與工業部及國內貿易與消費者事務部負責對大部分產品出口許可
證的管理。
4. 貿易救濟制度
根據《1993 年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法》和《1994 年反補貼與反傾銷稅條例》,
馬來西亞貿工部下屬的貿易行為司負責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工作。自其成立以來,
針對中國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只有 2002 年 4 月的自行車反傾銷調查一例。
(二) 投資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馬來西亞《1986 年投資促進法》、《1967 年所得稅法》、《1967 年海關法》、《1972
年銷售稅法》、《1976 年消費稅法》以及《1990 年自由區域法》是馬政府各項投
資鼓勵政策的依據。這些法律涵蓋了對制造業、農業、旅游業(包括賓館)的投
資活動,以及對研發、培訓和環境保護行為等領域投資活動的批準。這些投資鼓
勵政策都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減稅的形式出現的。
1. 對制造業投資的鼓勵措施
對制造業投資企業的主要稅收鼓勵措施是給予企業新興工業地位和投資稅
賦抵減。符合條件的項目被稱作“促進行動”或“促進產品”。馬來西亞政府專門制
訂了《促進行動及產品列表》。2006 年 6 月,馬來西亞政府更新了符合條件的免
稅比例和申請實效。
(1) 新興工業地位
獲得新興工業地位稱號的公司將可獲準部分減免所得稅,即僅就其法定所得
的 30%征收所得稅即可。免稅期為自貿工部核定之生產日起 5 年。
為鼓勵外資對馬來西亞東部的沙巴、砂撈越州及馬來西亞半島“東部走廊”
等投資地區的投資,馬政府規定,凡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遞交申請的、對于在
這些地區上述投資的公司,5 年免稅期內可享受 100%的所得稅減免。
(2) 投資稅賦抵減
獲得投資稅賦抵減獎勵的公司,自符合規定的第一筆資本支出(例如用于獲
批項目的工廠、機器、設備等支出)之日起 5 年內,所發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
60%,可以享受投資稅賦抵減。
此抵減額可用于沖抵其納稅年度法定所得的 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減額
可轉結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減額被用完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 30%則
依現行公司稅率征稅。
投資“東部走廊”的公司,自 2003 年 9 月 13 日后遞交申請的,將可獲得所產
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 100%的抵減額。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到的申請均有資
格享受此項政策。
除此之外,馬來西亞政府還制定了眾多類似的鼓勵投資的政策,如專門針對
高科技公司、戰略性計劃、中小型企業、機械設備行業、重型機械、汽車部件、
棕櫚油廢料利用等政策。
馬來西亞政府也從出口退稅的角度對鼓勵外商投資制造業制定了相關優惠
政策。
2. 鼓勵申請清真認證機制
2005 年 9 月馬來西亞政府出臺了申請清真認證鼓勵措施的指南,鼓勵政策
內容包括:凡生產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規定的第一筆資本支出之日起 5 年內
所發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 100%可享受投資稅賦抵減。有資格申請享受此項措
施的公司包括:使用先進生產設備或技術生產清真食品的新建企業;通過投資額
外的機械設備或先進技術對現有企業進行升級或擴大的企業;現有公司對其生產
清真食品多樣化改造的企業。
3. 降低實業信托基金紅利稅
為使馬來西亞資本市場的產品多元化,吸引本地及外國投資者,馬來西亞在
2007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上市實業信托基金(REITS)派送給海外及本地投
資者的紅利扣稅為 15%。同時,海外機構投資者的紅利扣稅,則從之前的 28%
減至 20%。這項獎勵措施有效期 5 年。
此外,實業信托基金的稅務待遇也得到改善。實業信托基金需派發至少 90
%的收入,至于未派發的收入則能獲得免稅。
4. 鼓勵發展生物科技
馬來西亞 2007 年財政預算報告宣布了一系列新舉措,鼓勵在生物科技領域
的投資,推動生物科技的發展。投資鼓勵政策包括:第一,生物科技公司從首年
開始盈利起,免交 10 年收入所得稅;第二,10 年屆滿后,生物科技公司將從第
11 年開始繳納 20%的所得稅,優惠期仍為 10 年;第三,在生物科技領域進行投
資的個人和公司,將減去與其原始資本投資相等的稅收,并獲得前期的融資支持;
第四,生物科技公司在進行合并或并購時,可豁免印花稅,并免交 5 年的不動產
收益稅;第五,用于生物科技研究的建筑物可獲得有關的工業建筑物津貼。
馬來西亞政府還將撥出 2.1 億林吉特(約合 5526 萬美元)用于發展生物科
技。此外,馬來西亞政府還將撥出 5900 萬林吉特(約合 1552 萬美元),重點開
發基因、分子生物、制藥等領域的產品。
5. 推動多媒體超級走廊的發展
為了成為全球信息與通訊技術產業的中心,馬來西亞政府于 1996 年創建了
信息與通訊技術計劃,即多媒體超級走廊。
所有取得多媒體超級走廊地位的公司都可享受馬來西亞政府提供的一系列
財稅、金融鼓勵政策及保障,主要包括:提供世界級的硬體及資訊基礎設施;無
限制地聘請國內外知識員工;公司所有權自由化;長達 10 年的稅收豁免政策或
5 年的財稅津貼等。
政府已經撥款 1.54 億林吉特(約合 4052 萬美元)用于多媒體發展機構的各
種項目。此外將建立一個工業發展基金,對信息與通訊技術產業應用提供資金。
(三) 與貿易投資相關的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1. 勞工政策
馬來西亞衛生部 2006 年宣布,凡是外來勞工,包括女傭在內,從在馬來西
亞服務的第三年開始,不再強制進行常規健康檢查。
但是外來勞工在抵達馬來西亞兩年內強制接受三次健康檢查的規定仍然不
變,三次檢查的時間分別是:抵達馬來西亞 1 個月內,第二年更新外勞準證時和
第二年末。
2. 簽證政策
為了配合 2007 年大馬旅游年,馬來西亞政府宣布,從 2006 年 9 月 1 日起,
包括中國、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和緬甸在內的 23 個國家的公民,可以在
抵達馬來西亞國際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獲得落地簽證者可在馬來西亞逗留一個
月,但僅限于從機場入境者。如想延長簽證時間,必須離境后重新入境。之前僅
對中國和印度公民發放的一年期多次入境簽證也已經擴大到對西亞的所有游客
發放。除印度的新德里和欽奈外,馬來西亞還將在孟買新設一家領事辦公室,以
加快簽證申請程序的速度。
為了吸引海外技術工人來馬來西亞工作,尤其是新型增長部門,馬來西亞加
速了對簽證和工作許可的發放。2007 年,馬來西亞將在工業發展局和多媒體發
展機構中設立移民處,并授權其對外國人的簽證和工作許可進行審批。為了進一
步方便公眾,移民部還將在舊賴(Cheras)和旺沙馬瑪珠(Wangsa Maju)新建
2 個聯邦直轄區的分支機構,在主要城市的移民辦公室設立專門柜臺,為專職人
員和商務人員提供服務。另外,也允許有專業資質的外來工作人員的配偶在馬來
西亞工作。
3. 汽車產業政策
2006 年 3 月,馬來西亞政府公布了新的國家汽車新政策,具體包括 7 類措
施:(1)重組國產稅架構,以提高車價透明度;(2)定期公布進口汽車價格,杜
絕進口車低價報稅;(3)東盟范圍內汽車進口稅降至 5%;(4)工業調整基金將
提供給具有競爭力和附加值的汽車制造廠作為鼓勵;(5)不再發出汽車生產許可
證,直至國產車產能過剩問題獲得解決為止;(6)汽車進口準證將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廢除;(7)實施汽車種類審核程序和條款。
此外新的國家汽車政策將逐步禁止進口二手汽車,至 2010 年將全面禁止進
口,以加大本地生產及裝配的汽車的銷售,但是個人用途的二手轎車除外。為了
增加進口汽車價格的透明度,新的國家汽車政策規定,所有進口汽車價格必須在
馬政府憲報上予以公布,作為計征稅的依據。
(四) 針對具體商品的管理措施
2006 年初,馬來西亞公布新的進口車條例,要求所有進入馬來西亞的進口
車,必須在新車進入雪州巴生港口及柔佛州丹絨柏樂巴斯港口自由區的 24 小時
內獲得進口許可。
2006 年 4 月 20 日起,天然硫酸鋇不再需要進口許可(AP),且所有的進口
都不再需要國際貿易及工業部的批準。
三、 貿易壁壘
(一) 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1. 關稅高峰
馬來西亞對最惠國的簡單平均關稅(NTR)約 8.56%,但是對于本國重要產
品的關稅通常較高,主要涉及汽車、紡織品、服裝及皮革、食品飲料以及同當地
具有競爭性的產品。其中關稅超過 20%的稅目占總稅目的 16.9%,個別產品的
關稅高達 100%。
2005 年,馬來西亞關稅雖然有所降低,但是國內關稅高峰卻增加了 50%。
馬來西亞雖然按照東盟自由貿易協定降低了汽車進口關稅,但是從 2004 年
開始首次對汽車征收高額消費稅。2005 年,馬來西亞對該消費稅進行了調整,
將小汽車的稅率由 90%~250%降為 80%~200%;進口整裝或組裝多用途車的
消費稅從原有的 40%~170%調整為 55%~160%。但是,就非東盟國家出產的
多用途車而言,排氣量在 2000cc 以下的汽車消費稅增長了 15%,非東盟國家出
產的多用途車和貨車的實際稅率上漲了 10%~20%。此外,馬來西亞政府對進
口整裝車消費稅的計算方法也有所調整,將以前按照整裝車到岸價格作為征稅依
據的做法,調整為按照包括進口關稅在內的到岸價格來計算消費稅的做法。這一
做法大大加重了汽車進口商的負擔。
馬來西亞國有汽車生產商寶騰公司(Proton)、普瑞達(Perodua)公司以及
兩家本地公司的合資企業可以獲得 50%的消費稅抵扣,但外資控股的汽車生產
企業不能獲得類似抵扣。這一做法事實上構成了對外資控股的汽車生產企業的歧
視。雖然馬來西亞政府有取消這種抵扣政策的意向,但是尚未確定具體時間。
2. 關稅升級
馬來西亞對原材料的關稅總體較低,但是對加工品的關稅有所提高,形成了
一定程度的關稅升級。如馬來西亞對可可實行零關稅,但是對可可制品征收 15
%的關稅;對棉花不征收關稅,對棉紡紗征收 10%的關稅,棉制針織品和服裝
征收 20%的關稅等。除了進口關稅以外,大多數產品還需繳納 10%的銷售稅。
(二) 技術性貿易壁壘
馬來西亞規定,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谷物、面包、乳、罐裝肉制品、罐
裝魚制品、罐裝水果和罐裝蔬菜、果汁、軟飲料以及色拉調料等部分馬來西亞人
經常消費的七大類預包裝加工食品,必須加貼營養標簽。馬來西亞是繼美國、加
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日本之后第六個實施強制性營養標簽制度的國家。馬
來西亞《營養標簽和聲明條例》規定了營養標簽的類型和包裝上的標注方式。營
養標簽上必須分別以每 100 克(毫升)及每餐份量為基礎標注熱量、碳水化合物、
蛋白質和脂肪含量,可直接飲用的飲料還必須標注糖份含量。若標簽上對脂肪酸
含量或類別進行了標注或聲明,還必須緊接著標注脂肪含量中單不飽和脂肪酸、
多不飽和脂肪酸、飽和脂肪酸及轉化脂肪酸含量。該條例還對禁止在營養標簽上
出現的聲明或暗示做出了規定。自 2005 年 7 月開始,有超過 50 種食品被要求必
須符合這些標簽規定。
馬來西亞營養標簽的規定雖然同對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導則基本一致,
但是對于熱量的計算方法和脂肪酸、維生素及礦物質的標注要求有別于通常的慣
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增加了企業在產品開發和標簽設計時的復雜程度。中方
希望馬來西亞能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以貿易便利化為目的,合理設置食
品的標簽要求,減少對國際貿易造成的不必要障礙。
(三)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馬來西亞要求所有肉類、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須來自經農業部
獸醫服務局檢驗和批準的工廠,所有進口產品必須獲得獸醫服務局頒發的進口許
可證。獸醫服務局經常通過進口許可證要求限制雞肉產品的進口,尤其是在當地
生產商認為存在進口產品低價競爭的情況時。所有肉類、加工肉制品、禽肉、蛋
和蛋制品必須通過回教中心的清真認證(根據穆斯林習俗生產),牛、羊、家禽
的屠宰場以及肉蛋加工設備必須獲得穆斯林發展部的檢驗和批準(JAKIM)。清
真認證證書由獸醫服務局和回教中心現場檢驗后聯合頒發,馬來西亞政府有權在
一年后對工廠進行復檢。馬來西亞的清真認證針對的是單項產品,而非加工企業,
其要求與其他穆斯林國家相比更為嚴格,并且存在操作程序不透明的情況。
中方對此表示關注,希望馬來西亞政府能夠加強和規范清真認證的過程和認
證標準,使其更具透明度,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
(四) 政府采購
在政府采購領域,外國公司不能與馬來西亞當地公司享有同等的競爭機會,
而且,在多數情況下,外國公司需要與當地公司成為合作伙伴后才能參與招標。
另外,馬來西亞相當部分的政府采購項目都缺乏透明度。
2005 年 9 月,馬來西亞財政部宣布,所有政府項目購買鐵路、裝飾性及戶
外照明設施以及其他設備和配件,都必須從當地 3 家生產企業中的一家購買。中
方對此表示關注,希望馬來西亞能夠擴大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范圍,為政府采購
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貿易環境。
(五) 補貼
馬來西亞存在一定的出口補貼。例如,中央銀行實行的出口信貸再融資計劃,
商業銀行和其他貸款方為出口商在出貨裝船前和出貨后的信貸提供優惠利率。
(六) 服務貿易壁壘
1. 電信
馬來西亞通過投資上限來限制外資的進入。外國公司最多只能收購現有固定
電話業務的 30%的股份。提供附加值服務的供應商的外資股份也被限制在 30%
以內。
2. 分銷與直銷
馬來西亞要求本地直銷公司必須含有 30%的馬來人股份,方可獲得直銷公
司許可證并從事經營業務。本地公司申請多重直銷許可證需要繳納 150 萬林吉特
(約合 39.5 萬美元),但是外國人參股的公司則必須繳納 500 萬林吉特(約合
131.5 萬美元)。
馬來西亞的“外國參與分銷貿易服務指導方針”中也包含了對本地企業持股
比例的要求。例如,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以及高級商場必須保留至少 30%的貨
架空間,由馬來西亞人所有的中小企業生產。這種對本地成分的苛刻要求對服務
貿易造成了扭曲。
3. 法律服務
馬來西亞規定,外國律師不能在馬來西亞從事法律工作,不得加入當地律師
事務所或使用其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名稱開展業務。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與當地律
師事務所合伙開展業務,并且投資股份不得超過 30%。外籍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的范圍限于其母國法和國際法的相關事宜。根據 1976 年馬來西亞《法律職業法
案》的規定,通常只有熟練掌握馬來語,并獲得當地法律學位或認可律師資格的
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才能在馬來西亞從事法律服務。總檢察官有權逐個免除
此種限制,前提條件是申請人要有七年的法律經驗。
4. 建筑
馬來西亞規定,外國建筑公司只能作為特定項目的合營方在馬來西亞從事建
筑服務,并需要得到馬來西亞建筑師局的批準。外國建筑公司不能成為馬來西亞
建筑公司的注冊合伙人。外國建筑師在馬來西亞不能獲得執業許可證,僅可成為
馬來西亞公司的管理人、股東或雇員。只有獲得許可證的建筑師才能出具建筑計
劃。
5. 工程
馬來西亞有關外商從事工程服務的法律規定較為嚴格。只有在一些特定的項
目中,馬來西亞工程師局才會批準外國工程師獲得執業資格,但必須得到承攬該
項目的馬來西亞公司的擔保,且執業資格僅在該特定項目期間有效。總的來說,
外國工程師必須在母國注冊成為工程師,有至少 10 年的經驗,并且在一個日歷
年內在馬來西亞境內的時間至少為 180 天。外國工程師要獲得臨時職業許可證,
通常都要有馬來西亞公司向工程師局證明無法找到勝任該工作的本國工程師。外
國工程師不得獨立于馬來西亞的合伙人開展業務,或擔任工程咨詢公司的主管或
股東。另外,外國工程公司可以和馬來西亞公司合作,但須由馬來西亞工程公司
負責設計并向國內主管部門提交計劃。
6. 會計服務
所有希望在馬來西亞提供審計與稅收服務的外籍會計,必須在向馬財政部申
請許可證之前,在馬來西亞會計師協會登記注冊。在馬來西亞會計師協會登記注
冊時需要有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只有獲得本地大學學位,或者是政府認可的
11 家海外職業機構成員的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才可以申請注冊。
7. 銀行
為了鼓勵國內金融服務,馬來西亞政府對外國參與金融服務采取限制性政
策。目前外國機構允許擁有投資銀行 49%的股份,但是外國商業銀行的最高股
份上限被限制在 30%。外國銀行必須作為馬來西亞國內控制的分支機構才能開
展業務。外國商業銀行只有在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的指導下增加其他支行的情況
下,才被允許開設新的支行。
8. 保險
外資保險股份超過 49%時,必須得到馬來西亞政府的批準。馬來西亞允許
現有的合資保險公司的外國股東將股份提高到 51%。但是,新進入的外國保險
公司只限于參與本地保險公司的股份,而且外資累計股權不能超過 30%。
9. 勞務
馬來西亞尚未開放普通勞務市場。目前,馬通過工作簽證等措施嚴格限制中
國駐馬來西亞公司的工作人員及技術勞務人員的人數。
(1)工作簽證
馬來西亞移民局規定,中國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擁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才
可辦理工作準證申請,而且經常以本地有充足的同類人員為由予以拒絕。在馬來
西亞的中資企業長期遇到此類問題。從 2005 年起,中國技術人員辦理馬來西亞
工作準證申請及工作準證延期的程序更加復雜,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中國企業在馬
來西亞的發展。
馬來西亞移民局還規定,外國公司的總代表或總經理最多可在馬來西亞任職
10 年,超過 10 年將不再延長其工作準證。此項規定對于在馬來西亞長期發展的
外國企業非常不利。
中方希望馬來西亞對中國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辦理馬來西亞工作準證給
予長期、合理、制度化和便利化的解決措施和方法,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
一步推動中馬兩國的經貿關系的正常發展。
(2)商務簽證
馬來西亞的商務簽證有效期短,且辦理周期較長。目前馬來西亞給予中國商
務人員的簽證有效期僅為一個月,且申請多次往返簽證比較困難。另外,有中國
高科技公司反映在實施項目過程中,經常需要國內工程師往返馬來西亞進行短期
技術支持,但是由于在中國國內辦理馬來西亞簽證需要 1—2 周的時間,往往造
成某些突發的技術問題得不到及時處理,影響項目進度。
中國政府已經給予馬來西亞來華商務人員最長 2 年的多次往返簽證,中方希
望,馬來西亞政府應根據對等原則給予中國到馬來西亞的商務人員同等待遇。中
方認為,馬來西亞至少應當恢復以往的 3 個月有效期商務簽證的做法。
四、 投資壁壘
馬來西亞鼓勵外國直接投資進入出口導向型生產企業和高科技領域,但是限
制外資進入其他部門,尤其是金融部門。禁止外資進入地面廣播。通常外資的持
股比例被限制在 30%,并且要求外資公司同馬來西亞國內公司進行合資。中方
希望馬來西亞政府能夠放寬外資準入的限制,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
貿易環境。
馬來西亞政府為了保護本國汽車企業,于 2005 年下半年推出了一項政策,
規定新進入馬來西亞的汽車品牌,若在馬來西亞當地生產及組裝汽車,不允許在
馬來西亞銷售,必須全部出口。該政策曾使中國的汽車企業在馬來西亞的投資項
目陷入停滯,阻礙了中國自有品牌的汽車企業進入馬來西亞市場。中方希望馬來
西亞政府修改上述政策,為中國和馬來西亞之間的貿易往來提供公平競爭的環
境。